摘要:自古以來,在“和為貴”思想的影響下,調解事了成為矛盾糾紛化解的重要途徑,成為最受群眾歡迎的矛盾解決方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動加強與社會各種力量的合作來化解糾紛,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深化與完善,扎實推進訴源治理。同時,各級法院對案件辦理質效、息訴息訪等的要求不斷提高,加之立案登記改革和法官員額制改革后,各地案多人少的矛盾突顯,訴訟調解的地位逐漸提升。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是在民事實體法不夠完善的歷史背景下制定實施的,訴訟程序、方式與實體法之間存在一定的割裂。而訴訟調解作為民事審判方式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所當然的與實體法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割裂。隨著《民法典》的實施,民事主體的實體權利得到完善,給民事審判方式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方向,也為訴訟調解原則的重構提供了新的機遇。本文經過分析《民法典》實施對民事審判方式的變革要求,分析現行訴訟調解原則及其存在的問題,并結合訴訟調解在法院化解矛盾糾紛中不斷提升的重要程度,提出從當事人請求權、處分權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性審查的范圍等方面重構以“實體權利”為中心的訴訟調解原則,以確保訴訟調解原則與《民法典》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保護有效對接。
關鍵字:訴訟調解原則 請求權 處分權 審查范圍
一、《民法典》實施對民事審判方式的變革要求
《民法典》作為我國民事實體法的集成者,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睹穹ǖ洹返膶嵤┦菑撵o態(tài)的應然狀態(tài)到動態(tài)的實然狀態(tài)的轉變過程,需要一定的程序作為保障,而民事訴訟法正為保護《民法典》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但因民事訴訟法的制定早于民法典的制定,存在一定的貧困化和片面性,在目的、價值和審判方式上與《民法典》詳細的實體權利保護存在一定的不協調。在民法典實施后,為解決這種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協調的問題,很多學者、專家從多個方面開展了研究,分析民法典實施對民事審判方式變革的要求,基本形成以民法典為驅動力的情況下,開展以“實體請求權”為中心的民事審判方式變革的共識。
(一)民事主體實體權利是民事審判方式的維護目標。民法典不僅從實體規(guī)范的層面上對我國民事法律進行了整理和完善,還詳細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就有請求相對人或侵害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當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受到侵害的一方就有權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保護其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立足于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權,確認一方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或有無依據,結合相對方的抗辯,然后運用“三段論”這法律適用基本邏輯推導出結論。查明案件事實這個小前提,結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實體權利這個大前提,推導出符合邏輯的裁判結論?!叭握摗钡耐茖?,只有在大前提和小前提清晰的情況下,才能讓結論更加具有正當性。從而維護了民法典詳細規(guī)定的民事主體實體權利,從而推進民法典的實施。
(二)民事訴訟類型決定了審判方式要以“實體請求權”為中心。我國民事訴訟的類型主要有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其中大部分訴訟案件類型為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這兩種訴訟類型直接涉及受害人的權利救濟,而救濟途徑主要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方就侵害其實體權利的行為承擔一定責任,從而達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過程,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準確把握訴訟類型的同時,堅持以“實體請求權”為中心,盡可能維護當事人合法的請求,確保程序合法公正,實體權利受到保護。
(三)以“實體請求權”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是民法典實施必然要求?!皩嶓w請求權”是民事主體以合法的方式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的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保護的核心內容,是啟動民事訴訟的基本前提?!睹穹ǖ洹返膶嵤?,旨在為民事主體提供更加完善和規(guī)范的法律保護和救濟體系,而民事訴訟作為實現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的程序保障,只有通過不斷完善和規(guī)范,將審判方式從傳統的抽象和籠統狀態(tài)向以“請求權”為中心狀態(tài)轉變,才能更好的維護民事主體的實體權利,才能真正把民法典從紙上的靜態(tài)法向運用于執(zhí)法、司法的動態(tài)法轉變,從理論上的應然法轉變?yōu)槿罕娮穹ㄊ胤ǖ纳鐣ā?/span>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的原則
民事訟訴調解原則,是指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充分發(fā)揮意思自治,友好協商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的,對協商解決矛盾糾紛起著規(guī)范作用的行為準則。訴訟調解主要貫穿于除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確認婚姻、收養(yǎng)、親子等身份關系無效的案件、涉及經濟制裁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案件外的案件審理全過程(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中立案、庭審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調解原則主要包括自愿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合法性等原則。
(一)自愿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訟調解的自愿原則,充分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思想,并要求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保障當事人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決定是否啟動或選擇調解程序,協商確定調解協議的實體內容。法院在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雙方意思表示要真實,雙方對調解達成的意見要理解到位,法院不得強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也就是說即使案件事實未查清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也符合自愿原則,人民法院也應當組織進行調解。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堅持以實事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在訴訟案件審理中的應用,要求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其中是非曲直的情況下,方能組織雙方當事人開展調解工作,確保雙方在充分明晰自己權利義務的情況下,作出達成一致意見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合法性原則。雖然民事訴訟調解過程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與民事判決過程有所不同,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當事人的主導性,當事人對調解過程和內容有充分的自主決定權,體現了私法自治的自由,民事判決則無此項自由,但調解結果與民事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防止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內容于法無據或損害其他人利益,更好的維護法律法規(guī)權威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訴訟調解過程作出了規(guī)定,要求人民法院在組織開展調解時,不僅要做到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也要進行合法性審查,要求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性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及第三人的利益。就是說,只要組織調解的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性規(guī)定,哪怕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人民法院也要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并按照當事人的要求,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
三、現行訴訟調解原則存在的問題
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審判權和當事人處分權的結合,是符合化解矛盾糾紛時代要求的重要方式,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實體法律的不斷完善,特別是民法典實施以后,民事主體實體權利進一步完備,使民事訴訟調解原則的制度設計缺陷也隨之顯現。
(一)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增加了當事人調解意愿難度,并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作出裁判。訴訟調解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之一,與審理判決方式既有聯系,也有區(qū)別,其中主要區(qū)別是前者主要是充分發(fā)揮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決定和選擇啟動調解,決定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當事人對整個調解程序起著主要作用;后者主要是由人民法院主導,在依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整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處于“被支配”的地位,無法對判決內容進行決定和協商,只能“被動”接受。一定要按照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進行訴訟調解的話,當事人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后,就可以對案件判決結果進行預測,就會出現預測到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可能性大的一方有調解意愿,預測到判決結果對自己有利可能性大的一方會無調解意愿,從而不利于進行調解,會增加民事判決數量,不利于發(fā)揮調解的真正作用。同時,調解過程貫穿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如果一定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進行調解,會花費較多的時間成本,無法及時組織調解,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合法性審查內容的寬泛性容易滋生虛假訴訟。訴訟調解是充分體現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過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既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就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出具民事調解書。在司法實踐中,根據訴訟調解的自愿、合法原則,辦案法官也僅審查調解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并不要求審查是否在訴訟請求范圍,且訴訟調解的民事調解書屬于不公開的內容,不用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具體內容,所以只要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哪怕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人民法院也為雙方當事人出具民事調解書,以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所以實踐中,常有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超過訴訟請求范圍的情況存在。鑒于民事訴訟調解較其他調解行為更具有優(yōu)越性,較民事判決更具有靈活性和當事人自主性,部分民事主體試圖通過訴訟調解程序,實施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其他非法目的。特別是在婚姻家庭糾紛、民間借貸、債權債務轉讓、破產清算等領域,當事人通過訴訟調解程序,實施財產轉移、虛增債權債務的行為,實施逃避婚姻家庭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清償、破產財產清算等侵犯第三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使民事訴訟調解成為了虛假訴訟的重災區(qū)。
(三)“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容易導致訴訟調解原則使用不一的情況,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立案登記制改革和員額制法官改革后,案件數量劇增,法官數量減少,加之近年來,受新冠疫情、極端惡劣天氣及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的影響,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變大,社會各類矛盾突顯,案件數量陡增,甚至部分地方案件數量出現翻倍的情況,然而法官員額編制固定,總體數量不變。在這種“案多人少”的矛盾下,法官疲于應付案件審理,很難堅守在達成調解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也無法查清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行為是否屬于虛假訴訟情況。同時,部分法官為盡快案結事了,減少手中的案件數量,在調解案件時存在“和稀泥”的情況。導致出現不同地方、不同法官對同類案件的調解情況不一,理解和使用原則的程度不同,出現同類案件調解情況部分符合當事人請求權和處分權,部分案件調解隨意性大等情況,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四、構建以“實體權利”為中心的訴訟調解原則,完善民法典與訴訟調解的對接機制。
訴訟調解是法院的審判權和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權、處分權等相結合的過程,其主要原則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影響訴訟調解整個過程和結果的行為準則,既體現民事主體私法自治理論,也體現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經過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調解原則的分析,在民法典實施以后,民事主體實體權利得到完善,訴訟調解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因產生于實體法缺位的歷史背景下,存在一定的貧困化和片面性,在制定訴訟調解原則的時候多少受到民事審判判決要求的影響,存在于訴訟調解情況不相適應的情況。筆者經過分析,提出以民法典實施為驅動,在堅持自愿原則的基礎上,圍繞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審核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權,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處分權,限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范圍,重構以“實體權利”為中心的訴訟調解原則。
(一)取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建立查實“請求權”的調解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在訴訟調解中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調解意愿難度,也浪費了司法資源,且與審理民事案件并做出判決的要求存在一定的混淆。故而,針對民事訴訟調解,應當建立以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具備向法院主張維護其“實體權利”的“請求權”為依據的調解原則。是否具備該請求權,從訴前調解到立案到審理全過程都可以進行查實,且雙方當事人一般對案件事實情況基本清楚,只是對自己就案件承擔多少責任或應否承擔責任存在爭議,所以在組織調解過程中,只要查實一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請求權”或當事人的“請求權”依據是否充分,雙方當事人就會形成一定的傾向性考慮,從而增強調解事了的意愿,有利于推進民事案件的調解。另一方面,較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相比,查實一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主張“請求權”的主體資格,是否有主張“請求權”的依據更為直接和簡單,也適應調解貫穿民事案件審理全過程的現實需要,也可以緩解“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大大的節(jié)約了時間成本和人力資源。既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節(jié)約了司法資源。
(二)完善自愿原則,建立以“處分權”為中心的調解原則。訴訟調解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啟動或選擇的程序,是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協商確定調解協議內容的過程,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的處分過程。當事人在訴訟調解中的處分權,是對訴訟中自己可能獲得利益的權利進行放棄的過程,直接影響到矛盾糾紛解決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雙方當事人的處分權,主要是在調解過程中通過協商制定調解方案或形成調解協議內容,或者在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又具有調解意愿的情況下,案件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控辯情況,提出調解方案,由雙方當事人作出是否接受的決定,從而形成認為最佳的方案,做到案結事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在訴訟調解中的運用,不僅符合以一方當事人存在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其“實體權利”的“請求權”為前提,還符合自愿原則,更能得到符合當事人利益的解決方案或調解協議內容,提高民事糾紛的解決效率和質量。
(三)完善合法性原則,建立合法性審查的合理范圍。訴訟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其原則的運用直接影響司法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應。現行的訴訟調解合法性原則,主要是針對調解程序及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鑒于現行的合法性審查要求僅限于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范圍,出現了部分民事主體的調解協議與訴訟請求存在差異,欲借訴訟調解渠道行虛假訴訟之實的情況;同時審查范圍的不統一,也導致不同地區(qū)、不同法官對同類案件調解原則使用不同,影響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權威性。因此要立足《民法典》實施詳細規(guī)定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的基礎上,充分結合當事人的請求權和處分權,充分理解處分權是做“減法”,而不是做“加法”的意義,將訴訟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內容限定在當事人請求權范圍內,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確保將各地法院訴訟調解的尺度控制在當事人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范圍,促使當事人雙方在實施控辯行為時,充分分析自己的權利,綜合評價后作出處分,得到合法合理的調解方案,以化解矛盾糾紛。此原則的構建和實施,也縮小了審查范圍,降低了審查難度,盡最大程度的減少了虛假訴訟的風險。
結語
訴訟調解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與民事訴訟法一樣存在貧困化和片面性,與《民法典》的實施存在一定的割裂?!睹穹ǖ洹返膶嵤┩晟屏嗣袷轮黧w的實體權利,也為訴訟調解原則的重構提出了現實要求和重要機遇。經過分析,為更好的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包括訴訟調解)與《民法典》實體權利保護規(guī)定的有效對接,本文從《民法典》實施對民事審判方式的變革要求入手,分析現行訴訟調解原則及其存在的問題,并結合當前法院對訴訟調解的重視程度,提出取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建立查實“請求權”的調解原則、以當事人的處分權完善自愿原則和將調解協議的合法性審查限定在當事人的請求權范圍,構建以“實體權利”為中心的訴訟調解原則,保障更好的開展訴訟調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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