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盜竊案,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陳甲、陳乙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判處被告人溫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8日16時許,被告人溫某在乘坐三輪車時拾到一部金色VIVO手機,并將手機帶回陳乙租住房屋內(nèi)。在被告人陳甲的提議下,被告人陳乙操作手機,解開手機密碼及微信支付密碼后,將拾得手機微信賬戶內(nèi)的6800元以掃二維碼方式轉(zhuǎn)到三被告人微信賬戶中,其中陳甲分得2800元,陳乙分得2000元,溫某分得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甲、陳乙、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且屬共同犯罪。依據(jù)各自自首、退賠等情節(jié)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箴言:“拾金不昧”本是中華民族的一種良好風尚。一念之差能分善惡,人心叵測必釀大禍,無論在何時何地,無論見何事何物,每個人都應(yīng)該懷有善良且真誠之心,將不屬于自己的貪婪和欲望拒之門外,時刻遵守法制、堅守道德,天下沒有不勞而獲,也沒有僥幸逃脫。若起了罪惡之心,等待了將是法律的審判。切莫因為一時快感而毀掉終生。(殷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