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請托事項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件。
王某與張某通過工作相識后成為朋友,后張某稱能夠找人幫王某辦理本科文憑但要花一些錢,王某信以為真,當即請張某找人為其辦理。后通過微信向張某轉款3萬元用于“辦事”。張某也當即向王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并承諾事情辦不成返還3萬元。后張某未將事情辦成,也未將錢還給王某,后王某拿著借條和與張某的聊天記錄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償還3萬元的借款。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主張其與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從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不能得出雙方之間達成借貸合意,并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結論。且原告無其它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故難以認定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請求被告承擔還款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因請托事項、疏通關系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方式所形成的債務,針對這種非正常債權債務關系,以民間借貸起訴的,依法不應當?shù)玫街С?。我國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所從事的民事活動違反了公序良俗,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必將對社會秩序以及法治進程產(chǎn)生不良影響和負面導向。
(劉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