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戀愛期間會產(chǎn)生較多的資金往來,雙方關系親密時,往往也不會對金錢斤斤計較,一旦感情破裂結束關系,雙方不免會產(chǎn)生財產(chǎn)糾紛,曾經(jīng)的轉賬、紅包、消費能否要求返還?近日,名山區(qū)法院審結一起因戀愛期間金錢往來引起糾紛案件。
馮先生與王女士于2020年初相識,之后發(fā)展成戀人關系。分手后,馮先生稱王女士利用其女朋友身份以各種名義向其借款,馮先生通過現(xiàn)金、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方式出借給王女士,要求王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轉賬,共計18萬元。王女士辯稱,不認可馮先生的事實和理由,戀愛期間系馮先生自愿轉賬、消費,不屬于借款。
那么戀愛期間轉賬、紅包、消費,能否要求返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馮先生向王女士給付的錢款究竟屬于贈與還是借款,以及是否需要歸還??紤]到雙方戀愛期間大約兩年,結合雙方經(jīng)濟實力和消費水平,該金額已超出戀愛期間必要花費,且部分款項并非系馮先生主動贈與。因此,法院結合馮先生向王女士的轉款事實、雙方的感情程度、戀愛期間的共同花費等因素,綜合認定借款金額。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王女士向馮先生返還8萬元。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各種名義的轉賬,在不同情況下會成立不同的法律關系,結合上述案例,在認定款項的性質時應當綜合考慮各項因素,例如戀愛時長、轉款附言、款項的特殊含義(情人節(jié)、生日等節(jié)假日)、錢款的用途等。
一、民間借貸
要認定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要依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應當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借貸行為已實際發(fā)生(轉賬記錄),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贈與行為
(一)附條件贈與
戀愛期間、婚約期間一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贈與另一方財物,例如給付彩禮,系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未成就(未登記結婚),贈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贈與物應當返還。譬如,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出現(xiàn)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一般性贈與
日常生活中價值較小的贈與,比如在購物平臺、旅游、餐飲住宿等方面消費;特殊日期:如情人節(jié)、七夕節(jié)、生日、紀念日等給付的禮物;特殊金額:如520、521、999、1314等金額的贈與。以上是在雙方戀愛期間日常消費、好意施惠行為而贈與的財產(chǎn),贈與方無權要求返還。
(三)不當?shù)美?/span>
如果部分轉賬金額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借款、附條件的贈與等,且抗辯方稱是在日常生活期間產(chǎn)生的共同消費的,法院審理時會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來認定。部分法院認定為是共同消費支出,不應當返還。部分法院認為在無法確定錢款性質的情形下,不宜將其簡單認定為民間借貸或者贈與,若雙方分手后共同生活的目的已經(jīng)不能達到,接受轉賬一方系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財產(chǎn),應當認定其構成不當?shù)美?,應當予以返還。
(高 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