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從嚴懲處妨
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省法院的重要部署,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正常經(jīng)濟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全市法院依法嚴懲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制造、傳播謠言,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 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構成犯罪的,一律從嚴從重判處。
二.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故意向他人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 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導致疫情蔓延、擴大或他人受傷、死亡等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三.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妨害公務,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四. 明知作為已經(jīng)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 應該無條件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隔離治療, 而拒絕配合, 妨害傳染病防治,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在醫(yī)療機構纏鬧,或對醫(yī)務工作人員進行毆打、謾罵,嚴重干擾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正常工作,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六.非法行醫(y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jié), 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七.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通過短信、微信、電話等進行傳播,造成人民群眾心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八.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聚眾起哄鬧事,或者強拿硬要、故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九.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jīng)營、價格管理等規(guī)定,對醫(yī)用口罩、防護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關藥品、醫(yī)療器械等物品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謀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生產(chǎn)、銷售防治、防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假藥、劣藥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一.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 假借研制、生產(chǎn)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 詐騙公私財物;或者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親密接觸者被隔離期間, 入戶盜竊的;或者利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者親密接觸者情形,對他人進行恐嚇、要挾或者威脅,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二.貪污、侵占、挪用用于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chǎn)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四.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工作中,負有組織、協(xié)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y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或者拒不執(zhí)行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疫情加重, 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五.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 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六.違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醫(yī)療廢物管控規(guī)定,非法處置已經(jīng)使用的口罩、防護服、手套等可能含有新型冠狀病毒的醫(yī)療廢棄物,導致傳染性疾病蔓延和疫情擴大等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十七.實施其他影響、干擾、破壞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形,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判處。
特此通告。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