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務工中,考慮薪酬固然重要,但確保自身人身安全更為重要。
今日,屏山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法官耐心細致的調(diào)解下,雙方當事人從最初的劍拔弩張,到最后的握手言和,真正實現(xiàn)了矛盾糾紛的實質(zhì)性化解。2023年12月原告羅某受被告郭某的雇請到被告宜賓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在做工期間不慎受傷,事故發(fā)生后,羅某自行鑒定被認定構成十級傷殘,與雇主公司就賠償事宜多次協(xié)商未果,最終羅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障其合法權益。
承辦法官在受理此案后迅速組織團隊送達,深入調(diào)查案情,在全面了解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和困境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只是雙方在賠償數(shù)額方面存在較大爭議。在法官的耐心調(diào)解下,雙方逐漸放下成見,開始以更加平和、理性的態(tài)度面對問題。法官通過釋法明理,引導雙方認識到各自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充分考慮羅某作為受害者的實際困難和需求,提出既符合法律法規(guī)又兼顧雙方利益的調(diào)解方案,在2024年12月24日,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冰釋前嫌,案件得以圓滿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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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個人勞務關系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地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