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所某、四某故意殺人一案。
甘孜州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徐家雄擔任審判長,甘孜州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胡邦勇擔任公訴人。
庭審現場
案件詳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某與四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四某為此及其他生活瑣事時常與其母親本案被害人德某發(fā)生爭吵。2024年4月6日晚8時許,四某與所某在溫泉附近見面并共謀殺害德某。所某攜蟲草鋤前往德某家中,在二樓樓梯口使用蟲草鋤連續(xù)擊打德某頭部,致德某摔至一樓并最終身亡。
庭審詳情
甘孜中院受理案件后,鑒于該案在當地社會影響惡劣,依法組成了由院長徐家雄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進行辦理。合議庭依法為二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案件爭議焦點、庭審示證等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
開庭前,徐家雄院長召集合議庭成員,全面仔細閱讀卷宗,認真研判案情,梳理案件脈絡,把握案情重點、難點,充分做好庭前各項準備。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由審判長把控庭審節(jié)奏,并針對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作案工具、致死原因等問題,依職權通知本案鑒定人員出庭作證。鑒定人員的到庭說明,對于法庭更為準確的認定案件事實發(fā)揮重要作用。合議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故意殺人事實、賠償諒解情節(jié)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證據質證,就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意見。整個庭審程序規(guī)范、重點突出、過程流暢、條理清晰。鑒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法院院長帶頭辦案,既是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要求,也是發(fā)揮“頭雁效應”激發(fā)“群雁活力”傳幫帶作用的有力舉措。此次院長開庭是甘孜中院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的具體體現,通過院領導帶頭辦大案、要案、難案,發(fā)揮典型示范的引領作用。下一步,甘孜中院將繼續(xù)發(fā)揮“領頭雁”效應,堅持院領導帶頭辦案,常態(tài)化推進院庭長辦案制度,以“示范庭”為引領,進一步提高法院專業(yè)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推進審判工作提質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