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年關,大家本該沉浸在喜氣洋洋迎接新年到來的熱鬧氛圍中,不料一場意外打破了這份熱鬧。
1月16日,張某與李某相約在某飯店就餐喝酒,酒后張某在飯店門口倒地,警方趕到確認張某已死亡。死者家屬、同桌飲酒人以及飯店三方對張某死亡原因及責任問題產(chǎn)生較大分歧。
1月18日,犍為法院會同羅城鎮(zhèn)人民政府、羅城派出所、羅城司法所等部門,提前介入犍為縣首例飲酒導致死亡引發(fā)的賠償糾紛,開展多元化調(diào)解。
在充分了解事情經(jīng)過后,犍為法院定文法庭工作人員針對大家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標準以及責任認定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結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案例,以通俗的語言向各方一一釋明;積極引導各方回歸事件本身,緩和對立情緒,提議采用“背對背”的調(diào)解方式了解各方真實想法,幫助解開心結。在多部門的合力調(diào)解下,歷時三個多小時的調(diào)解工作圓滿結束,各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涉事各方回歸正常生活,實現(xiàn)事了人和。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問題解答
共飲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呢?
答:
在飲酒過程中,每個飲酒人都有權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是否飲酒以及飲多少酒。如果通過行為和言語刺激迫使飲酒人違背自己的上述自由,可以認定為過錯:如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常見的言行如“不喝不夠朋友”“不喝就是看不起我”。
醉酒后,不盡義務同樣錯!
共飲人之間對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具體包括:
1.及時提醒、勸告、勸阻,包括確保不使共飲人處于醉酒或嚴重意識模糊狀態(tài),還包括勸阻共飲人酒后駕駛等;
2.照顧和幫助義務,共飲人有將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點的義務,并采取適當?shù)陌踩胧┦棺砭普咛幱谟腥吮O(jiān)管或照顧的狀態(tài);
3.積極救助義務,當醉酒者過度飲酒后產(chǎn)生不良反應,甚至突發(fā)疾病時,共飲人對醉酒者負有積極救助的義務,包括及時救助或送往醫(yī)院救助的義務。
被勸酒人受到人身傷害,全是共飲人的“鍋”嗎?
答:
在判決共飲人承擔責任的同時,在相關案例中,法院都認定受害人對最終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理由如下:共飲是共飲者之間的群體性活動,是一種自發(fā)、自主的行為,在正常的人際交往中不可能避免。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當有理性的判斷,應當認知和預見到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應合理的控制自己飲酒量和酒后行為,相較于其他共飲人,受害人自身應當承擔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
此外,切記!醉駕入刑!
犍為法院溫馨提示
逢年過節(jié)、親友聚會、工作應酬
切記適量飲酒,文明飲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