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該案以原告勝訴告終,但原告仍然損失了五萬元,此間緣由為何?皆因原告在庭審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嚴重妨礙審判活動開展,高新法院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懲戒,決定對該公司罰款五萬元。
原告系某勞務公司在庭審過程中堅稱被告蔡某不曾在案涉工程中從事勞務工作,更不曾在案涉項目工作中受傷。庭審中法官反復向勞務公司釋明如果虛假陳述,將會受到司法懲戒,勞務公司經(jīng)當庭核實后仍然堅持該陳述意見。為核實公司陳述是否屬實,庭后被告蔡某持本院調查令到成都高新區(qū)應急管理局調取了《關于“蔡某”事故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明確載明了蔡某在案涉項目工作中受傷的事實且加蓋有勞務公司公章。經(jīng)補充質證,勞務公司又明確表示認可蔡某在案涉項目工作中受傷的事實。
成都高新區(qū)法院認為勞務公司在明知蔡某系在案涉項目工作時受傷的情況下,經(jīng)多次詢問仍然堅決否認相應事實,系故意作虛假陳述,顯著增加了案件基本事實查清難度、拖延了訴訟進程、妨礙法院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尤其在承辦法官明確告知虛假陳述的相應法律責任后仍不如實陳述,情節(jié)較為惡劣,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懲戒,決定對該勞務公司罰款50,000元。勞務公司收到處罰決定書并經(jīng)法官釋明后認識到自身錯誤,并于11月21日主動繳清罰款。
法院提醒所有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采取隱瞞、故意虛構事實的方式阻擾庭審活動的正常開展,若虛假陳述則會受到訓誡、罰款乃至拘留的司法懲戒措施。虛假陳述并非獲得訴訟利益的“秘密武器”,各方民事訴訟參與人應當誠信訴訟,共同維護誠信訴訟之風,法院亦應該嚴肅懲戒此種行為,努力破除虛假陳述這一訴訟頑疾。
(羅良華 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