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識提高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屏山縣人民法院“牽牛花”普法宣傳隊圍繞食品安全宣傳周“誠信尚儉 共享食安”主題到屏山縣富硒農貿市場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宣傳現(xiàn)場干警通過發(fā)放宣傳資料、提供法律咨詢、講解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向來往群眾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就群眾提出的關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問題耐心解答。
食品安全
此次活動有效提高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維權意識,收到良好效果。下一步,屏山法院將持續(xù)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為維護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
一、消費者網絡食品交易,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怎么辦?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二、消費者損失賠償首付責任和內容是什么?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負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