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的新型冠狀肺炎的爆發(fā)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保護野生動物已迫在眉睫。其中,蛇是很常見的動物,很多公民也偏愛吃蛇肉,但很多公民不知道的是,捕蛇也可能觸犯刑罰。近期,渠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捕蛇構成犯罪的刑事案子。
2019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文某某在渠縣巖峰鎮(zhèn)書灣村7組附近小地名“鎖洞溝”、“滑道嘴”、“沙壩田”等地采用徒手捕捉的方式捕捉野生烏梢蛇29條,并以20至35元不等的價格將捕捉的烏梢蛇賣給巖峰鎮(zhèn)上楊芝建經(jīng)營的農(nóng)副收購門市。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文某某經(jīng)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文某某違法所獲贓款300元,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最終,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對被告人文某某判處管制六個月,所獲贓款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管制期間內禁止文某某從事狩獵活動。
法官寄語:要增強對動物特別是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本院通過對非法捕蛇行為的打擊,提醒和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生態(tài)平衡理念,降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提高全民對保護野生動物特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重視,切勿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鋌而走險,從源頭上減少這類犯罪的發(fā)生,實現(xiàn)人與自然、動物和諧相處的美好愿望。(朱虹霓)